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广西商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在陕西省行政区域由广西前来投资、经营、与广西有关联或是广西籍的企业自愿组成的,经陕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社会组织。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西部大开发及丝绸之路的发展,以促进桂陕两地经贸合作,坚持“服务广西企业、传承家乡情缘、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以增进会员交流、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桂陕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中段46号新医药大厦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合作。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七)接受桂陕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包括广西在陕西的独资、合资、股份制企业)
(五)自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自觉按本团体规定缴纳会费
(七)遵守本团体的各项规定制度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会员入会申请由本团体办公室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缴纳当年会费
(六)发放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团体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有优先参与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监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团体将对积极为本团体多做贡献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会员给予大力表彰,同时作为届中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规定行使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下的常设监督机构,与理事会并立,独立行使监督权,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代表1/2以上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等额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50 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团体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上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五)决定设立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团体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市)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本团体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监事长1名,副理事长1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招聘)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按本团体财务制度规定对本团体的财务收支审批;
代表本团体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协调和指导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所有会员执行《章程》情况;对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或领导成员可提请按相关规定罢免;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秘书长聘用(招聘)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会员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民主选举制度》、《信用承诺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参加政府购买服务;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团体班子成员。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25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广西商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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